捐赠免税

发布者:叶琦发布时间:2020-04-10浏览次数:269

§  20195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通知,公布获得2018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19年第69号)

 

§  201851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通知,公布获得2017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18年第60号)


§  20182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通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详见: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  20175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通知,公布获得2016年度第二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69号)


§  201612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通知,公布获得2015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16年第155号)


§  201411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通知,公布获得2014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


§  20145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通知,公布2013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


§  20133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通知,公布2012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


§  20073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自200811日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个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