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籍(含港澳台)教师购买医疗保险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通知要求,凡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包括随行家属),应当拥有医疗保险,作为在华工作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障。自2007年7月1日起,为来我校工作的外籍专家初次办理《外国专家证》及办理《外国专家证》延期时,除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供已购外国专家医疗保险单据复印件材料,保险期限不得少于《外国专家证》的有效期限。此前已办理《外国专家证》、但还需在我校工作半年或一学期以上的外籍专家,由聘用所在学院补办医疗保险,并在2007年7月10日前向人事处提供已购外国专家医疗保险单据复印件材料。
结合我校实际,对各类外籍(含港澳台)教师购买医疗保险意见如下:
1. 纳入学校常规教师队伍管理的外籍教师:参加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者,暂先保留原省医保,待办理《外国专家证》时,退出原来的省医保,购买专项医疗保险(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外籍及港澳台来访人员综合医疗保险”),费用由学校支付。随行家属购买专项医疗保险费用由本人自理。
2. 全职合同制聘任的外籍教师(包括随行家属和子女):应在来华15天内购买医疗保险,费用自理(薪酬中已含医疗保险费)。
3.短期兼任外籍教师(包括随行家属和子女):应提供来华前自行购买覆盖中国境外医疗保险,并且所购险种确能覆盖在华工作期间所发生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的证明,如未能在来华前购妥的,应在来华15天内购买医疗保险。费用自理(薪酬中已含医疗保险费)。
国家外专局文件和参保计划详见附件
1. 国家外专局文件(外专发[2006]61号)
2. 外籍专家综合医疗保障计划
3. 外籍人员被保险人投保清单
人事处
2007年6月25日